香港上市規則 Hongkong Listing Rules
1、按香港上市交易所要求的數量提供上市文件初稿或草稿,并在有關段落頁邊處加上記號,以表明符合上市規則有關的事項。
2、上市文件記載有會計師報告,則需提交一份有關該會計師報告的賬目調整表初稿。
3、如上市文件記載有盈利要求,則需提交一份由董事會所編制的盈利要求的備忘錄初稿,而備忘錄須包括預測所用的主要假設會計政策及計算方法。
4、如果向現有認股權證持有人發行新認股權,必須附有有關司法管轄區的律師的法律意見,確認該認股權證建議符合發行人的組織文件及現有認股權證文件條款的有關規定。
以下文件須于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予香港上市交易所:
1、如上巿文件載有就營運資金是否足夠而作出的聲明,則須提交一份由發行人的財
務顧問或核數師發出的函件,以確認:
2、有關聲明是董事會經適當與審慎查詢后所作出;
3、提供融資的人士或機構已書面聲明確有該等融資;
4、 如發售證券的賣方于發售日期尚未繳清股款,則須提交下列文件:
5、賣方向是次證券發售的收款銀行發出不可撤回的授權文件(授權收款銀行將
發售證券所得款項用作償還未清償的債項之用) 的經簽署核證副本;及
6、由收款銀行發出表示收到該份授權文件并同意依據該份文件行事的函件的經
簽署核證副本。